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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23/3/14 9:54:25 点击率: 273 【 】【打印】【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IP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IP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园区社会事业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指导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间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平安工业园区的创建和行业稳定有序发展、为和谐园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社团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68号11幢瑞奇大厦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防范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会员合作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规范,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工作,为提高园区整体安防行业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团体及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填写入会申请表;
(2)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
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4)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 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理事需是本协会会员一年以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实行法定代表述职制和主要负责人任前公示、过错追究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   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中理事长单位4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 2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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