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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9版)
发表时间: 2023/3/10 14:58:44 点击率: 280 【 】【打印】【返回

 

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9版)意见征求稿
 
1  范围
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1.3  开放式小区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399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GA/T 1400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YD/T 1171-2015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3  术语与定义
3.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第6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市盾牌要求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30天,以下另行有要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5.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防护
周界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等)
应装
2
非24小时保安值守的出入口、消防出入口
应装
3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应装
4
宜装
5
周界监控系统
小区周界
应装
6
与外界相通的河道
应装
7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人脸抓拍系统
小区人行出入口
应装
8
车辆抓拍系统 (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小区车行出入口
9
小区内部车行地库出入口
宜装
10
直接通往小区外的车行地库出入口
应装
11
视频监控系统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12
出入口外广场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应装
13
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14
地下层与住宅楼、小区地面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15
小区物业用房、会所等公共房的出入口及公共通道,物业接待的场所(台、会议室
应装
16
住宅楼出入口,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应装
17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应装
18
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主要通道和集中充电区域
应装
19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库主要通道、一楼架空层
应装
20
进入地下车库汽车坡道拐角处
应装
21
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应装
22
区商门口及前
23
小区内活动广场、儿童游乐健身运动区、景观水系
24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地下层电梯厅及楼梯口,一楼电梯厅及楼梯口避难层
应装
25
住宅单元敞开式连廊(一、二层)
应装
26
监控中心内及其出入口室外区域、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等重要区域
应装
27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战医院、救护出入
28
电子巡查系统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应装
29
车辆管理系统
小区出入口
应装
30
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场区出入口
应装
31
门禁控制系统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
应装
32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33
住宅楼栋出入口
应装
34
监控中心
应装
35
电梯
宜装
36
住户安全防范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小区出入口
宜装
37
每户住宅,复式住宅每一层,别墅的地面层、别墅可直通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
应装
38
监控中心
应装
39
住宅楼栋单元主出入口、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主出入口
应装
40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其它辅助出入口
宜装
41
住户报警系统
住户层一、二层
应装
42
住户层三层及三层以上
宜装
43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应装
44
住宅楼架空层上一层住宅
45
6米以下非上人平台上一层住宅;6米以下可上人平台上、二层住宅。
46
紧急报警(求助)系统
客厅、主卧
叠加、别墅的每(包含地下) 
应装
47
停车库(场)
宜装
48
卫生间、次卧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宜装
49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50
小区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
 
应设
51
安全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含运维平台)
宜装

 
5.2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报警系统。选用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50m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m,选用其它方式系统的前端每个防区应不大于50m。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
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2m时,可选用脉冲式电子围栏或张力式电子围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2m时,应采用张力式电子围栏。电子围栏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的间距应12cm±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的间距为12cm士1cm,其他相邻两根金属导线的间距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的间距应不小于80cm。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
5.2.2  小区周应监控覆盖,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覆盖监控每个防区不少于一台摄像机区周界为河道的界监控有防越界报警。
5.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  小区周界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且高度在6m以下的,应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5  小区出入口宜安装车辆实体屏障与警示标志。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等功能。
5.2.6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3  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  摄像机基本要求:
    1  使用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的摄像机镜头的焦距应≤2.8mm;
2  小入口、机车库车出入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且满足夜间对人脸及车辆特征的清晰监控,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  小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  前端数字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室内摄像机应避免逆光安装,实在无法避免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m;
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宜为2.8-4m(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采取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安装在室外前端设备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2  小区出入口和地库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根据出入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摄像机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用于出口的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小区部拍摄正面的可允许安装在小区内部向外。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视频检测应采用LED补光灯;
3  抓拍车辆的视频数据、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存储;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1年,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在云端进行备份;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  系统应能对通过小区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8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  车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5.3.3  小区人行出入口应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要求的人脸抓拍设备,并接入公安平台全面参与公安城市盾牌建设应用。人脸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脸抓拍摄像机应拍摄人行出入口的进、出人员面部特征、行为特征和数量等;
2   人脸抓拍摄像机接入方式、数据格式及应用需符合苏州市公安局城市盾牌建设要求;
3  人脸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5.3.4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的正面图像
5.3.5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5.3.6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7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  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覆盖整个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乘人员
4  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车牌和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  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8  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9  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  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7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转发率应6.5Mpps。
b)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转发率应≥36Mpps。
5.3.10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400ms;
2  时延抖动应≤50ms;
3  丢包率应≤1*10-3
5.3.1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2  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2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5.3.13  监控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的所有视频图像,监控显示设备应采用专业监视器,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00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01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须至少使用1台42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余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4个显示备来数量
5.3.14  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5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6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h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2M,每路视频1个月配置的硬盘容量应不小于0.713T H.264编码不得低4M每路视频1个月配置的硬盘容量应不小于1.426T。
5.3.17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5.3.18  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9  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20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避难层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功能
5.3.21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2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23  安防系统中承担数据库、信息分发、安全认证等重要功能的硬件或软件应采用冗余设计,宜进行双机热备份。
5.3.24  系统联网用的关键传输路由宜进行双路由配置。
5.3.25  系统应采用储备冗余设计,系统的关键组件或关键设备应设置热(冷)备份。
5.3.26  在住宅楼顶,宜科学布建具备高空坠物监控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实时监测各类安全事故。
5.3.27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5.4.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与图像抓拍、行车信号指示、人车复核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5.4.2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  对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  区红线外的地库出入口应参照小区出入口要求设置
5.4.5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第七章相关规定。
5.5  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5.1  小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访客管理。对访客宜使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设备及指纹识别机,做到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全部留下痕迹。
单元所有配置门禁的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且防止尾随进入。
5.5.2  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5.3  当通向疏散通道的方向为防护面时,门禁控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通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5.5.4  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5.5.5  门禁控制系统应具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指纹识别等多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门禁控制系统应与(可视)对讲系统建立统一的门禁综合管理平台,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5.5.6  使用二维码识别方式开门,二维码有效使用时间应在10分钟以内,只能使用1次,重复使用无;在无网络信号环境下也可扫码开门
5.5.7  监控中心应门禁综合管理平台,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的刷卡事件应传输至监控中心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存储;本地存储时间1年,本地硬盘容量不得低于1T;
2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进出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每一次刷卡事件进行记录并能对事件数据进行查询和调取;
3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4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5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刷卡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卡号、刷卡人所在房号、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6  门禁刷卡事件的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7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智能视频门禁系统建设规范 。
5.5.8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的规定。
5.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6.1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与监控中心管理中心机的传输方式为网络型(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采用无线网络传输应具备断网报警功能,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网状态下应具备正常门禁功能。
5.6.2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3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应能正确选呼该单元内任一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4  单元梯口机集成门禁系统应具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指纹识别等多种技术开门。单元梯口机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
5.6.5  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管理中心机实现单元门的开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6.6  室内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应能正确呼叫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6.1  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物联网)室内机(信息终端)人机界面一级菜单应显示可视对讲模块,应具备自动恢复、自动重启功能(看门狗功能),音视频通话应具备加密功能。
5.6.7  别墅和复式住宅内的室内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其他每应有对讲分(不直接通向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室除外)。
5.6.8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6.9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梯口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梯口应具备防拆报警功能。
5.6.10  管理中心有管理中心机,使用电脑加软件方式实现管理中心机功能的,应双机热备。管理中心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单元门口的单元梯口机、住户室内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
5.6.11  每台管理中心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户,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6.12  管理中心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6.13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的规定。
5.7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7.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  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7.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2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复式及别墅住宅层楼面应有紧急警按钮;
3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7.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功能;
2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3  报警控制器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5.7.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管理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2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3  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4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5  能至少存储30报警信息,并能独立稳定工作的嵌入式系统;
6  配置备用电源,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应急供电时间不宜小于8h;
7  接(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5.7.7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宜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3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4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5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宜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10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如报警联网信号采用以太网传输,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5.7.11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含与入户车库通的地下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
5.7.12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报警信号优先。不能做到报警信号优先和防区设置要求的,应加装独立防盗报警主机控制器。其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8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2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  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8.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规定。
5.9  监控中心要求
5.9.1  小区监控中心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安防专面积应大于30m2,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  监控中心控制室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强震源和强噪声源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避开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和电磁场干扰区域。(在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措施)
5.9.3  监控中心与门卫值班室合用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4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消防设备以及自身防护设备;
5.9.5  监控中心网络应满足公安平台接入要求,同时应考虑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5.9.6  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安防数字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9.7  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宜分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信号连接应采用双物理路由冗余设计,至少一路采用独立路由。
5.9.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要设备正常工作2h,负荷等级不得低于项目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5.9.9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10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11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2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中6.14.4.6、6.14.4.7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9.12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2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3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4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  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做等电位连接,设备、机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汇流环或汇集排截面积应≥35mm2
5.9.13  一键报警装置。宜在隐蔽处安装无声式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确保一旦发生案(事)件能够快速处置。
5.9.14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的规定。
5.10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中的相关规定。
5.10.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10.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11  防雷与接地
5.11.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1.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5.1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1.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安装在室外前端设备的接地电阻值≤10Ω。
 
5.12  实体防护装置
5.12.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2.2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2.3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每户住宅应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5.12.4  楼栋单元一层二层可开启外窗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5.12.5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6  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独体、联排别墅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5元。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的小区应不低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6.2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意见(2018版)》(公办发[2018]185号)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按照苏州市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苏州市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执行
6.3  小区安防系统免费维保期应不少于二年,有关售后服务内容应在合同和竣工资料中体现。免保期届满前,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  小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有效期3年,出3年未进行验收,台新标准应重新备案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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