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
发表时间: 2016/12/22 14:18:01 点击率: 3304 【 】【打印】【返回

 

苏州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2016版)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和城市综合体的安全技术防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有增加:电子围栏、视视音频编解码、网络等)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3.1 旅馆
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参照旅馆的建设要求。
3.2 商务办公楼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办公建筑。商住楼的办公场所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具有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式公寓等功能的酒店式公寓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
3.3 城市综合体
是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的建筑或建筑群。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旅馆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表 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旅馆的正门外、候车区
应装
2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3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
4
每层电梯厅
应装
5
内部停车场(库)及旅馆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6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7
前厅(大堂)
应装
8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
应装
9
其它楼层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
宜装
10
餐厅、酒吧、会议及康乐设施场所的楼梯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应装
11
厨房、配餐间、食品存放处
应装
12
客房通道
应装
13
自动扶梯(原是自动扶梯出口)
应装
14
避难层
应装
15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应装
16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装
17
旅馆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18
购物中心、商务中心
宜装
19
顶层出入口
应装
20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21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2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23
重要物品间、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24
紧急报警装置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应装
25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
26
客房内部
宜装
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8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9
门禁控制系统
客房
应装
30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宜装
31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2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33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宜装
34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35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6
实体防护
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去掉客房门)
应装
3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4.1.2 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的要求配置。
表 2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正门外、候车区、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应装
2
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3
内部停车场(库)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4
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装
5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6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
应装
7
各楼层的楼梯出入口、电梯厅、主要通道
应装
8
避难层
应装
9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的通道口
应装
10
顶层出入口
应装
11
总服务台
应装
12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3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
14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5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16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7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18
紧急报警装置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9
总服务台(或传达室、门卫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0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
21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增加)
应装
22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2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4
门禁控制系统
电梯
宜装
25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6
车辆管理系统
大门或地块出入口
宜装
27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8
车辆抓拍系统
(非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29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30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31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2
实体防护
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应装
33
业主及租赁单元
宜装

 
4.1.3 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置
4.1.3.1 城市综合体旅馆部分参照4.1.1。
4.1.3.2 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部分参照4.1.2。
4.1.3.3 城市综合体住宅部分参照最新版的《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4.1.3.4 城市综合体其他场所的安防建设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4.1.3.5 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3的要求配置:
表 3      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城市综合体的所有出入通道
应装
2
城市综合体内的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应装
3
综合体建筑物制高点
宜装
4
沿街商铺外围
应装
5
候车区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6
室内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室内停车场(库)与其相连各功能区域、单体的通道
应装
7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应装
8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应装
9
停车场(库)内
应装
10
避难层
应装
11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的通道口
应装
12
电梯轿厢(含楼层显示器)
应装
13
自动扶梯(原是自动扶梯出口)
应装
14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应装
15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6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
17
城市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分控室
应装
18
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9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
20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
21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2
门禁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3
车辆管理系统
地块出入口(原是大门出入口)
宜装
24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5
车辆抓拍系统
(非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26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27
电子巡查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应装
28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1.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4.1.6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4.1.7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4.1.8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4.2 安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4.2.1 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及视频参数、系统构架及传输等要求与小区相同,特殊场所的安装位置要求不同)
4.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使用不低于1080P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镜头应不大于2.8mm;
地块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前端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米;
地块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枪式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3-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云台摄像机安装高度应不低于5米,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地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4mm2
4.2.1.2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应有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车辆抓拍设备应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系统应能对通过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4.2.1.3 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4.2.1.4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5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
4.2.1.6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现监控盲区。
4.2.1.7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面部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面部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4.2.1.8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不应有盲区,且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出现图像干扰。
4.2.1.9 自动扶梯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上下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全梯段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10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2.1.11 客房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房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人员进出的房间。
4.2.1.12 总台接待(包括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
4.2.1.13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表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级)的要求。
4.2.1.14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15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
4.2.1.16 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4.2.1.17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时延应≤400ms;
时延抖动应≤50ms;
丢包率应≤1*10-3
4.2.1.18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4.2.1.19 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视频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接口。
4.2.1.20 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须至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余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4.2.1.21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4.2.1.22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4.2.1.23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4.2.1.24 系统观察者与显示终端之间的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高度的4~6倍, 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2.1.25 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4.2.1.26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4.2.1.27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4.2.1.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4.2.1.29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设有独立围墙的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
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70,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的间距应为12CM±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的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他相邻两根金居导线的垂直距离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的间距应不小于80CM。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
4.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4.2.2.3 商务办公楼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宜能独立布、撤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安防中心控制室和总服务台应安装与公安一级联网的紧急报警系统。
4.2.2.6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不大于2s;
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4.2.2.7 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4.2.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9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的要求。
4.2.3 门禁控制系统
4.2.3.1 单元所有配置门禁的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
4.2.3.2 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4.2.3.3 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4.2.3.4 门禁控制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
4.2.3.5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2.3.6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系统应支持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4.2.3.7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4.2.3.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
4.2.4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人员与总台服务员的对话内容。
4.2.5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全部覆盖无线对讲信号。
4.2.6 电子巡查系统
4.2.6.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4.2.6.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
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1 城市综合体应设置安防中心总控制室,其专用面积应不小于60,户型宜为长方形,存储及管理设备应设置独立设备间, UPS主机及电池柜应与其他设备实体隔离。安防中心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4.2.7.2 城市综合体如有住宅小区应设置独立的小区安防中心控制室,旅馆、商务办公楼宜独立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3 城市综合体公共部位(住宅区域内除外)的监控图像应接入安防中心总控制室,其它分控中心图像宜接入安防中心总控制室。
4.2.7.4 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管理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7.5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4.2.7.6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4.2.7.7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公安一级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4.2.7.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的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的费用。
4.2.7.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4.2.7.10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主要设备正常工作2h。
4.2.8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4.2.8.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4.2.8.2 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4.2.8.3 对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4.2.8.4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4.2.9 防雷与接地
4.2.9.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4.2.9.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4.2.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4.2.9.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4.2.10 实体防护装置
4.2.10.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的要求。
4.2.10.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ф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直径不小于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2.10.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要求。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要求第4章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要求。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新建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金投入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应不低于30元每平方。
6.2 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意见(暂行》(公信通发[2012]3号)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按照《苏州市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苏州市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执行。
6.3 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防系统免费维保期应不少于二年,有关售后服务内容应在合同和竣工资料中体现。免保期届满前,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专业维护公司签订维护合同。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4 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超出3年未进行验收,中间出台新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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